日前,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收购、食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法行为加重处罚。确认以食用为目的捕捉野生蝎子或一年内累计非法猎捕蝎子超过1000只,由野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刑事责任;1000只以下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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