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进一步严格产品配方注册要求,并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和要求,并强调现场核查需抽取动态生产的样品进行检验,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了标签标识,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9种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 “生态牧场” “进口原料” “原生态奶源” “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得使用“人乳化” “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鼓励企业集团研发,对企业集团设有独立研发机构的,允许控股子公司共享集团部分研发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经企业集团充分评估后,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间均可配方调用。
责任编辑:吴运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