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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4-12-20 10:18 来源:食品安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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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宁夏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10起典型案例:

    案例1: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中心小学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3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中心小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本案提醒学校食堂加强人员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从源头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案例2:吴忠市红寺堡区柳泉中心小学涉嫌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4年3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的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校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案例3:吴忠市红寺堡区职业技术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在吴忠市红寺堡区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师生1400人)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后厨操作间有多处吊顶脱落,上下水管与吊顶连接处缝隙较宽,未采取封堵措施,管线末端未采取封堵措施;操作间内地沟边缘有多处破损,未及时修补;洗肉池未区分洗牛羊肉、禽肉禽蛋、水产品,存在混用的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前进行整改。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为职业学校,就餐人数多,校园的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案例4:吴忠市红寺堡区第四中学食品安全总监无健康证案

    2024年4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吴忠市红寺堡区第四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食品安全总监无健康证,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执法人员对该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品安全总监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了健康证。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这一案例提醒所有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责任方,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和培训,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案例5: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上源小学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案

    2024年4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上源小学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在校园食品安全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后期对该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该学校已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规定》第十条分别就食品安全制度作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对照各环节规定,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点,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可控。

    案例6: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沙草墩村小学食堂使用散装食品无标签案

    2024年4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沙草墩村小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库房的储存的调味料等原辅料无标签标识,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食堂改正并给予警告。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沙草墩村小学食堂厨师在规定时间里进行了整改,做到了规范经营。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强化食堂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管理,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络。

    案例7: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中学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向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中学送达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警示学校食堂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人员管理,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使广大师生用上清洁餐具,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8:吴忠市红寺堡区南角湾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案

    2024年3月12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在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南角湾小学食堂地沟排水口地漏未设置水封式地漏,当场下发《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吴市监红责改(郊)[2024]12号)并制作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市监红当罚〔2024〕56号)要求该校于2024年3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8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和红寺堡区教育局开展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对该校食堂餐饮设施设备维护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地沟排水口地沟仍未设置水封式地漏。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5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提醒学校食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案例9:吴忠市红寺堡区第一中学二灶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红寺堡中学的餐具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24020907)显示:被抽检的面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7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向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中学送达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再次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红寺堡区第一中学二灶的餐具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GJ2024-09-2399)显示:被抽检的面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5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向红寺堡区第一中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No:GJ2024-09-2399),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5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提醒学校的餐具消毒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该局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要求该校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健康运行,保障该校师生的食品安全。

    案例10: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沙草墩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案

    2024年4月15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在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沙草墩小学食堂屋顶(天花板)存在破损、地沟排水口未设置水封式地漏,当场下发了《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吴市监红责改(郊)[2024]23号)并制作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市监红当罚〔2024〕57号)要求该校于2024年4月2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8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和红寺堡区教育局开展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对该校食堂餐饮设施设备维护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屋顶(天花板)仍存在破损、地沟排水口未设置水封式地漏、无食堂餐饮设施维护记录。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之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处以5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提醒学校食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责任编辑:吴运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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