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今年完成修订,是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进程中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实践。此次修改决定已于今年9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并非对法律文本的全面更新,而是采纳了“小切口”的精准立法模式,集中回应了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出现的两个突出新问题: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监管缺失与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市场监管空白。此次立法进程始于今年3月两办印发的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文件,经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完善,最终完成。此次修订是根据食品安全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基于法律周延覆盖的要求,特别是持续坚持“四个最严”原则的具体化立法行动。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指导下,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持续完善与深化,展现了立法回应现实需求的及时性与针对性。
此次修订的一大核心亮点在于构建了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全链条监管体系。修正案确立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并清晰界定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的具体责任与查验义务,并将监管环节有效地连接成一个完整的责任链条。同时对运输容器的标识、使用、清洗以及禁止混装等操作细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强了运输记录等单据管理,从而实现了对运输过程的精细化控制与信息的可追溯。在法律责任方面,修正案显著提升了违法成本,对无证运输等行为设定了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这是由于液态食品的散装运输行为较之其他食品运输存在更高风险,对从业者的自律要求也更高。充分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原则,旨在以高强度的法律威慑促使从业者自律。
此次修订的另一显著亮点是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严格的注册管理范围。这一举措主要旨在及时填补对该领域的监管空白。修正案审慎地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在监管要求上完全等同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使其同样适用于严格的注册管理制度。这并非创立新的监管标准,而是将已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领域被证明行之有效的严格监管措施,平移到快速发展的液态乳品类中,确保了针对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监管标准保持统一与连续,从根本上堵住了因产业发展而可能产生的监管漏洞,是立法回应食品安全监管与时俱进需求的典型例证。
此次“小切口”修订蕴含着深刻的现代治理理念。它通过对两个具体环节的精准发力,生动实践了“风险管理”和“全程控制”的基本原则,强化了对食品安全全链条中薄弱环节的管控。同时,通过明确发货、承运、收货等多方主体责任,并为信息记录与共享提供制度基础,此次修订进一步推动了食品安全治理模式从单一政府管控向多元社会协同共治的深化。此次修订展现了立法机关在应对特定、新兴食品安全问题时,更加注重立法的针对性与时效性,确保了法律能够快速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体现了立法艺术的精进。
该法的修订,不仅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与现实痛点,更以其所蕴含的全程控制与社会共治理念,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注入了新的活力,展现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与时俱进的强大生命力。修订虽以“小切口”的方式推进,但其通过对重点液态食品运输环节的强化以及对婴幼儿配方食品范围的拓展,深刻地体现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在新时期的延续与落实。新规的有效执行更需要多部门的高效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核心监管主体,必须与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强化工作协调,实现车辆资质、违法信息、检查结果等数据的共享,从而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编辑:吴运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