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2024年度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中,涉及食品类消费维权的案例如下:
某牛肉馆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权利案
2024年7月23日,六盘水市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反映线索对盘州市某牛肉馆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发现,该牛肉馆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通过直接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 。据统计,该牛肉馆共向消费者提供蔬菜拼盘143盘、纸巾163包、包装餐具640套,违法所得2454元。该牛肉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者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54元,并处罚款9816元。
执法部门表示,依据相关法规,本案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进行销售,而没有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应依法予以处罚。
某水产批发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2月2日,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水产批发部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检查时发现,放置1千克标准砝码,按“单价1”键后显示为“1.250”,按“单价2”键后显示为“1.150”,按“单价3”键后显示为“1.100”,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经调查,经营者违反《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其行为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且该经营者曾于2023年2月21日因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被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之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一台,顶格罚款3000元。
执法部门表示,依据相关法规,该案中经营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导致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和折损消费信心,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责任编辑:吴运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