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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公布第二期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5-06-26 15:04 来源:食品安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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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守护校园“舌尖上的安全”,近日,该局公布贵阳市第二期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阳市云岩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5年5月13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阳市南明区某学校留样不规范案

2025年3月20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学校存在留样未做记录、留样量不达标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阳市花溪区某幼儿园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5年2月19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2025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当事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经调查,该幼儿园自2025年2月17日开始,在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幼儿园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阳市双龙某小学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3月6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联合检查中发现,该校库房内有标称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4日,保质期为十八个月的太太乐牌芝麻香油1瓶,已超出保质期。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双龙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五:贵阳市修文县校园周边某奶茶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5年3月13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奶茶店使用的奶茶制作原料已经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贵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7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乌当区教育局举报信息反馈及线索反映:4月16日,当事人配送至贵阳市乌当区某校的学生餐中有学生吃出异物。经查,当事人在加工制作菜品时,未严格对待加工食品进行感官检查,致使将混入异物的食材加工成学生餐配送至乌当区某校被学生食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贵阳市乌当区某中学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2024年5月,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乌当区某中学自行消毒餐具(饭碗)进行抽检,因不合格被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同年12月,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中学餐饮具消毒整改情况回头看,对其再次抽检,结果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贵阳市白云区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5年3月7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存在食堂日周月记录、晨检记录流于形式,未按要求填写等问题。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九:贵阳市清镇市某小学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2025年3月5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镇市某小学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热食加工间调料柜内摆放3瓶调料,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当事人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责任编辑:吴运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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